售卖“幼女款”情趣玩偶,或面临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5-12-05 16:46  浏览量:1

近日,“‘幼女款’情趣玩偶在电商平台热卖”事件,引发关注。据报道,在多家电商平台检索“童颜娃娃”“幼态娃娃”等关键词,跳出来的并非单纯的儿童玩偶,而是身高70厘米至140厘米、复刻儿童面庞与体态的硅胶或TPE制品。这些打着“BJD手办”“动漫人偶”等标签的商品,实际是具备性功能、供成人使用的情趣用品,并且评论区充斥着“用着很舒服”“很仿真”等露骨的性暗示。

生产、销售“幼女款”情趣玩偶,并以此为卖点,涉嫌违反哪些法律规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电商平台又是否需要担责?《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玉杰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读。

施玉杰:情趣玩偶,本质上属于成人用品的其中一种。成人用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是可以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性”化未成年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以“儿童款”“幼女款”为卖点,复刻儿童面庞与体态且具有明确性功能的情趣玩偶,可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或“宣扬淫秽、色情的物品”,生产、销售此类物品涉嫌违法。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面临刑事处罚。

长远来看,带有儿童色情特征的情趣玩偶,可能会扭曲公众的价值观,助长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之邪风,对未成年人保护构成严峻挑战。同时,这类商品若被未成年人接触到,可能误导其对“身体边界”和“性”的认知,损害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对此,电商平台负有严格的审核与监管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旦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要及时处置违规商品和商家。如果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平台和商家都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自觉抵制因商业利益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一鸣

视频|郝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