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剑指情趣用品店违反'食品安全法'

发布时间:2025-03-11 16:49  浏览量:35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608号

申请人袁某根。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袁某根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9月23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9月11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某情趣成人用品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12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最晚于同年9月21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未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应当确认违法。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EMS快递签收记录;3.数据保全证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受理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其在某情趣成人用品店(以下称“被投诉人”)购买人参肽益智仁,其经检测得知该商品添加“他达拉非”,该商品执行标准所属压片糖果,为普通食品,但添加了药品成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要求退货赔偿并查处。被申请人收到该材料后,于2023年9月18日9时40分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送短信至申请人在投诉件中登记的手机号码,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经查询,短信发送状态为“已发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二、告知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无实质影响,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受理告知并未增加申请人新的负担,也未减损其权益。是否对受理进行告知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另,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即申请行政复议,目的是给行政机关施压,达到索赔目的,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保护的对象,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综上,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受理,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且申请人无复议资格,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投诉单;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附件材料;3.EMS快递单;4.短信告知记录。
经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反映其在被投诉人某情趣成人用品店购买的人参肽益智仁添加了药品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品进行查处,并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赔偿,其在投诉举报材料中提供的联系方式为“131795****1”。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后,于同年9月18日通过短信发送至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131795****1”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的投诉履行了告知受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于同年9月18日通过向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另申请人已阅卷,知晓被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袁某根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